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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曾淑萍 - 輔導室 | 2021-03-26 | 點閱數: 229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3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34559號函。

二、查學生輔導法第7條第4項規定:「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旨揭平台內「心據點」項下有各縣市各轄區的心理健康、精神醫療相關資源,請貴校於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連結前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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