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8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請書已發下,為配合縣府108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之請款作業,請申請之同仁於108年9月16日(星期一)前檢附繳費收據送回本室彙辦
二、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注意事項:
1.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2.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請申請者請檢附繳款收據,如收據係影印請自行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蓋章,轉帳繳費者,請附轉帳單據及繳費通知單。
3.依子女教育補助表(請詳附件)說明五、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