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1年12月13日臺人(一)字第1010226852號函略以,
為使教科用書能符合教學現場需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科用書編輯工作,宜有教師之參與,爰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曾任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課程發展委員會委
員、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團員或曾協助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研發補充教材或命題者,於不影響教學之前提下,經
服務學校之許可,得應邀參與廠商依本部所訂定之課程綱
要編輯之教科用書及其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工作,並應
遵守下列原則:(一)不得有商業行為。(二)不得與職
務、職權相牴觸。(三)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
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