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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秋琪 - 教務處 | 2019-09-30 | 點閱數: 380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9月1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102010號函辦理。
二、各校基於豐富教學內容,邀請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應妥為規劃整體課程,以兼顧授課品質與學生權益。相關注意要項如下:
(一)學校基於豐富課程內容得同意授課教師邀請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
(二)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之內容應符合學校課程計畫,且授課教師應事先與協助教學之校外人士共同討論及規劃。
(三)前揭課程安排,應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並不得有商業或其他利益衝突之情事。
(四)授課教師邀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以納入學期課程計畫為原則,倘有臨時性需求,應於課程開始一週前,循校內審核機制辦理。
(五)授課教師安排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應事先告知學生家長課程內容。
(六)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時,原授課教師仍應隨班。
(七)校外人士協助教學實施方式、校外人士資格及次數等,學校應本教學專業自訂審核機制,並於課程實施後予以評估,了解課程實施成效,以作為爾後課程規劃及審核之參考。
三、有關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之內容仍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及各領綱之規定辦理;其他非屬進班協助教學事項仍請依各相關規定辦理,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3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016945號函及其他志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