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跟騷法》)於2022年6月1日正式上路,
只要1.持續或反覆; 2.違反特定人意願,令其心生畏怖; 3.與性或性別有關,
進行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礙名譽、冒用個資等,就屬於跟騷行為。
另外,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
只要違反意願,反覆、持續做出法條列舉的行為之一,
影響到日常生活,即便行為和性、性別無關,也算是跟蹤騷擾行為哦!
遇到跟騷行為,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
跟騷法規定,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當警察調查後,發現有跟騷行為的犯罪嫌疑時,警察機關應該依職權或被害的聲請核發書面告誡給行為人。必要的時候,應該採取適當措施來保護被害人。
這裡的書面告誡,除了有警告行為人的意思外,如果行為人在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對警察書面告誡不服的話,行為人可以在收到10日內表示異議,由上級警察機關決定,是否要更正或維持。被害人對警察不核發書面告誡的通知不服時,也同樣可以聲明異議,交由上級警察機關決定。
我國現行法令雖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
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分別定有處罰規定,惟前揭法律僅對特定關係、與性別有關或跟追行為規範,
若不具備前揭要件之一般跟蹤或騷擾行為,即難以適用該法律,致被害人無法藉由法規進行自身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