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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20-03-10 | 點閱數: 498

主旨:公告受理110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5章。

  四、國防部頒「緩召作業規定」。

五、國防部「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

公告事項:

    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緩召處理時限:

  • 公告:民國109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 宣傳:民國109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 受理申請:民國10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教師證書、畢業證書、退伍令、授課時數表等影本證件。

(二)緩召前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9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

受理單位:  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9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