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5月1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90052672號函辦理。 |
二、 | 有關新任團員遴選相關事項詳如簡章(附件),擇要說明如下: |
(一) | 遴選資格:教師應為國中小現職合格教師,具備五年以上合格教師之教學服務年資及三年以上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兼任輔導員或二年以上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專任輔導員資歷。具備特殊資歷(如power 教師)或條件者,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年資得酌予縮短。 |
(二) | 得向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薦央團教師之單位: |
1、 | 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
2、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領域/課程/議題輔導群。 |
3、 | 現任央團教師。 |
(三) | 遴選標準: |
1、 | 具擔任央團教師之專業素養(教育政策之理解與詮釋能力、問題覺察與診斷能力、教學視導與評鑑能力、教學創新與研究能力、組織經營與領導能力等)。 |
2、 | 專門學科領域素養(學科知識、課程設計及教材之熟悉、教學方法等)。 |
3、 | 人格特質(具服務熱忱、願意接近人群、善於溝通、具反思、理性思維及團隊合作等)。 |
(四) | 推薦方式: |
1、 | 受理推薦期間:即日起至109年5月21日(星期四)止,一律採通訊推薦。 |
2、 | 各單位推薦之人員是否符合基本資格,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初步審查,其結果及後續遴選事宜,將於109年5月25日(星期一)前公告於「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資源整合平臺」(簡稱CIRN)。 |
(五) | 遴選作業重要期程: |
1、 | 遴選日期:109年5月29日(星期五)於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8樓第18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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