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109年5月28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4163號函辦理。
二、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規定略以,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復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一律調整放假。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三、據此,110年全年365日,總放假日數116日,連續假期(含例假日)包括開國紀念日(3日)、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7日)、和平紀念日(3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4日)、端午節(3日)、中秋節(4日)、國慶日(3日)及111年開國紀念日(3日),說明如下:
(一)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為2月10日(星期三)至2月16日(星期二):農曆初二及初三適逢星期日,分別於2月15日(星期一)及2月16日(星期二)補假,另農曆除夕(2月1日)為星期四,前一日(2月10日)功能性調整放假,原應於前一週之星期六(2月6日)補行上班,惟考量各級學校寒假起迄日為1月21日至2月10日,爰調整於後一週之星期六(2月20日)補行上班。
(二)和平紀念日連假為2月27日(星期六)至3月1日(星期一):2月28日適逢星期日,於3月1日(星期一)補假。
(三)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為4月2日(星期五)至4月5日(星期一):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為同一日(4月4日)且逢星期日,兒童節於4月2日(星期五)補假、民族掃墓節於4月5日(星期一)補假。
(四)中秋節連假為9月18日(星期六)至9月21日(星期二):中秋節(9月21日)適逢星期二,9月20日(星期一)調整放假,9月11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五)國慶日連假為10月9日(星期六)至10月11日(星期一):國慶日(10月10日)適逢星期日,於10月11日(星期一)補假。
(六)111年1月1日開國紀念日連假為12月31日(星期五)至111年1月2日(星期日):111年開國紀念日(1月1日)適逢星期六,於12月31日(星期五)補假。